5 专项类建筑及特殊民用建筑防排烟规定


5.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5.1.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5.1.2 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5.1.3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的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5.1.4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 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3 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5.1.5  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表 5.1.5 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表 5.1.5 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注: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
5.1.6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
5.1.7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
5.1.8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按独立防火单元集中布置,防火单元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烟、补风系统。

5.2 机械式停车库
    i. 全封闭的机械式停车库宜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全地下或不具备自行排烟的机械式停车库,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强制排烟。)
    ii.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巷道顶部。
    iii. 停车数量少于 50 辆的平面移动类停车库、巷道堆垛类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可与排烟系统组合设置,排气口宜设置在停车库下部,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各自的风口应上、下分开设置;当停车位超过 50 个时,排烟系统应与通风系统分开设置。
    iv. 利用建筑物地下室的升降横移类停车库,地下室面积超过 2000 ㎡的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且换气次数不宜少于 8 次/h。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5.3 人民防空工程
5.3.1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避难走道的前室。

5.3.2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密闭防烟”是指火灾发生时采取关闭设于通道上(或房间)的门和管道上的阀门等措施,达到火区内外隔断,让火情由于缺氧而自行熄灭的一种方法。对于库房这类工程,进入的人员较少,又不长时间停留,发生火灾时人员能比较容易疏散出去。采取密闭防烟这种方法,可不另设防排烟通风系统,既经济简便,又行之有效。)
5.3.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面不应小于 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中庭地面面积的 5%;
    2 其他场所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 2%。
5.3.4 下列场所除符合本要点第 5.3.2 款和第 5.3.3 款的规定外,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人防工程;
    2 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 丙、丁类生产车间;
    4 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中庭。
5.3.5 防烟楼梯间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 40~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 25~30Pa。
5.3.6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为 25~30Pa,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0.7~1.2m/s 计算确定。
5.3.7 避难走道的前室宜设置条缝送风口,并应靠近前室入口门,且通向避难走道的前室两侧宽度均应大于门洞宽度 0.1m。
5.3.8 排烟区应有补风措施,机械补风系统的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 50%。

5.4 剧场建筑
5.4.1 主舞台上部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排烟设施。
5.4.2 当舞台台塔高度小于12m时,可采用自然排烟措施,且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舞台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当舞台台塔高度等于或大于12m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
5.4.3 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排烟系统。
5.4.4 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排烟系统。

5.5 电影院建筑
5.5.1 面积大于100㎡的地上观众厅和面积大于50㎡的地下观众厅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关于排烟量,考虑到观众厅净高比中庭低,人员密集,且由于有座椅的障碍,火灾时人员疏散较困难。因此建议观众厅以 13 次/h 换气标准计算,或 90m³/(㎡·h)换气标准计算,两者取其大者。对于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观众厅,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及“防排烟标准”第 4.6.6 条~第 4.6.13 条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防排烟标准”表 4.6.3 中的数值,三者取其大者)

5.6 民用机场航站楼
5.6.1 航站楼内的下列区域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 出发区、候机区、到达区、行李处理用房;
    2 长度大于20.0m 且相对封闭的走道;
    3 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5.6.2 航站楼与地铁车站、轻轨车站及公共汽车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之间的连通空间应设置排烟或防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或防烟方式时,该连通空间的防排烟设施应独立设置;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区域地面面积的10%。

5.7 广播电视建筑
5.7.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的电视演播室、导演室、录音室、配音室、直播室、控制室等无窗或设置固定窗的房间,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7.2 房间面积大于50㎡且不大于200㎡的电视演播室、导演室、录音室、配音室、直播室、控制室,因受工艺限制,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确有困难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顶棚、墙面的装修材料采用不燃材料,地面的装修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B1级材料,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
    2 房间之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房间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7.3 广播电视发射塔下列部位应设有排烟设施:
    1 塔楼内的公共区及办公室;
    2 塔下建筑的中庭、展览斤、商业用房、餐厅、休息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经常有人员停留或可燃物品较多的房间;
    3 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以外的其他技术用房。

5.7.4 除主塔楼高度大于50m的塔和高度大于24m的塔下建筑外,靠外墙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5.7.5 广播电视发射塔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 封闭避难层(间)。
5.7.6 摄影棚应设置排烟设施。

5.8 洁净厂房
5.8.1 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5.8.2 洁净厂房设置的排烟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建规》GB50016 的有关规定。

5.9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
5.9.1 洁净手术部应对无窗建筑或建筑物内无窗房间设置防排烟系统。(洁净手术部内的房间大多数为无窗或窗扇固定、不能开启。该场所要按照无窗房间设置和设计防烟和排烟系统,即在避难区及其前室,楼梯间或消防电梯的前室等部位设置防烟设施,在其他部位设置排烟设施,同时设置补风系统。)
5.9.2 洁净区内的排烟口应采取防倒灌措施,排烟口应采用板式排烟口。洁净区内的排烟阀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排烟阀表面应易于清洗、消毒。

5.10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
5.10.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防排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风量应按走道面积计算;
    2 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超过 300㎡的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3 厂房设置机械排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空气应直接从室外引入,且机械送风囗或自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之下;
    4 医药洁净室内的排烟口及补风口应有防泄漏措施,与其相连通的排烟及补风系统的进出风口处应设防止昆虫进入的措施。

5.11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
5.11.1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5.12 老年人照料设施
5.12.1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

5.13 高层病房楼
5.13.1 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5.14 步行街
5.14.1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 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5.15 冷库
5.15.1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300 ㎡的冷库穿堂、长度超过 20 米的内走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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